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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本局)為推動臺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
教育之國際交流,增廣視野促進文化互動,補助本市各國民小學,從事有
關國際學術研討、交流、互訪等活動,特訂定本須知。
二、 補助對象: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。
三、 補助類別及項目
(一) 國內部份:
1.國外學校來臺互訪交流活動。
2.國際學術研討、觀摩研習等活動。
(二) 國外部分:
1.國外校際交流活動。
2.國外國際學術研討活動。
四、 補助金額
(一)國內活動部分:
1.本市學校舉辦前項國際交流活動,視其規模大小,酌予補助新臺幣
一萬至三萬元整。
2.為求資源共享原則,接受本局補助後,同一年度內不得再提出申請。
3.本補助款款項係指相業務費用(含機票補助)。(二)國外活動部分:
1.指定學校:由本局指定辦理參與國際交流活動之學校,得補助各校
三名人員(得含校長)之其往返機票費用,但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
十二萬元整。
2.自辦學校:本市學校接受國外政府、機關、團體或學校邀請,至國外
從事校際參訪交流活動,得補助其前往之三名人員往返機票三分之一費用。
3.為求資源共享,凡自辦學校接受本局補助後,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。
五、申請時間及方式
(一)指定學校:依本局相關規定辦理。
(二)自辦學校:
1. 國內活動部分:於活動一個月前,檢附相關資料,函報本局審核。
2. 國外活動部分:(每年受理申請二次,出國期間以寒暑假為原則)
(1) 寒假期間出國學校,應於每年十一月底以前,檢附相關資料,函報本局
提出申請。
(2) 暑假期間出國學校,應於每年四月底以前,檢附相關資料,函報本局
提出申請。
(三)應檢附之相關資料
1.申請表(格式如附件一)
2.活動計畫書(含活動名稱、活動目的、活動日期、活動內容、活動經費
、預期效益、工作人員執掌)
3.經費預算說明書(含經費明細表;另如有其他機關團體提供補助者,
應予註明)
4.邀請函(參加國外活動須附原文及譯本)。
5.其他有關資料。
六、審核原則與程序
(一) 原則:依本局訂定之臺北市教育國際交流白皮書實施原則,以交流
城市化、對象普及化、訊息資訊化、活動系列化、方式多元化、內容深度
化、行政專責化、環境國際化、經費多樣化、資源互惠化審核之。
(二) 程序:
1.指定學校:依本局相關程序辦理申請及審核。
2.自辦學校:
(1)國內活動部分:依本局行政程序辦理審核,以書面函知申請學校。
(2)國外活動部分:由本局組成審核小組負責審核,於每年十二月底
(寒假出國)、五月底前(暑假出國)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函覆申請學校。
七、凡接受補助者,應於舉辦活動結束或返國一個月內,檢送工作績效
報告暨相關憑證(國外活動部分請加送機票影本),辦理核銷事宜;
逾期不報者,嗣後取消申請資格;未按原申請計畫舉辦活動或出國參
與活動者,其所補助款應主動繳回,否則,本局將依規定追繳。
八、各學校交流活動若屬藝術展演、體育團體類,請另依本局訂定之
『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審核學校申請藝術展演交流經費補助作業須知』
、『臺北市政府審核體育團體申請補助須知』辦理。惟基於資源共享
之考量,各校原則上僅得擇一申請。
九、本須知自發布日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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