壹、目的:
表揚特殊優良教師,恢宏師道,以激勵教師專業精神,提振服務熱忱。
貳、表揚對象:
任職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(含獨立進修學校),
未曾獲頒師鐸獎
(特殊優良教師)之現職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、軍護人員、園長及校長。
參、推薦標準:
| 一、 |
具有教育理念、教學認真負責、品行操守端正。 |
| 二、 |
充分發揮教育愛心或專業精神。 |
| 三、 |
在其專業領域能有創新、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。 |
肆、推薦類別:各校(園)得就下列類別推薦特殊優良事蹟者。
| 一、語文與社會科學 二、數學與自然科學 三、藝術藝能學科 |
| 四、輔導與特殊教育 五、技職教育(含國中、高職及綜合高中) |
| 六、學前(幼兒)教育 七、導師 八、學校行政 九、校長 |
伍、推薦人數:
每校或獨立幼稚園推薦總名額,60班(含)以上之學校或幼稚園至多推薦3名,不足60班
至多推薦2名,另附設高中職進修學校、夜間部或附設幼稚園得分別酌增1名,校長類
推薦人數不佔學校名額。
陸、推薦程序:
| 一、 |
各校(園)應公布本評選及表揚實施要點。 |
| 二、 |
由各校(園)學生、家長、教師連署或校(園)長推薦教師人選後,填妥推薦
表(如附表1)向學校提出並經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,經校長核定後推薦。
|
| 三、 |
教師本人亦得自我推薦,填妥推薦表向學校提出推薦。 |
| 四、 |
校長部分,由臺北市教師會、各級學校家長會聯合會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(以
下簡稱本局)推薦,經本局評選後,填妥薦送表(如附表2)予以推薦送臺北市
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。 |
柒、推薦時間:
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(獨立幼稚園由園務會議)作成薦送決議,送請校(園)長核章,並將
薦送教師名單公布(含上網)5天後,於94年4月11日至15日將薦送表3份(如附表3),連同
佐證資料1份送交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(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4段77號),完成
送件程序後,薦送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。
捌、評選程序:由本局敦聘具有社會聲望、公正、專業素養人士或曾獲頒特殊優
良教師獎之教師擔任評審委員辦理評選,評選程序如下:
| 一、 |
請視導區督學至各校(園)就薦送人選之相關資料及人員進行查核或訪談,俾
提供評選委員參考。 |
| 二、 |
評選分兩階段辦理,第一階段由評選委員針對薦送教師所送之薦送表及佐證
資料進行書面審查,評選出表揚人數2至3倍之「優良教師」,進入第二階段評選。
第二階段以面談方式進行評選,選出本市94學年度「特殊優良教師」。
各類特殊
優良教師人數至多5名,總人數則以30名為限。評選辦法由本局另訂之。 |
| 三、 |
「優良教師」及「特殊優良教師」名單,於評選完成後由本局發函各校,並發布
新聞。 |
玖、獎勵與表揚:
| 一、 |
各校(園)薦送之教師,未獲「優良教師」者,由各校(園)依權責敘嘉獎2次,並由
學校(園)公開表揚及頒贈獎狀1幀。 |
| 二、 |
第一階段獲選之「優良教師」者由各校(園)依權責敘記功1次,由本局頒贈獎狀1幀。 |
| 三、 |
第二階段獲選之「特殊優良教師」者,其獎勵、表揚措施與任務如下:
| (一) |
除原獲「優良教師」由各校(園)依權責敘記功1次外,由本局於本市表揚
大會中公開表揚並頒贈臺北市師鐸獎獎座1座及獎狀1幀。 |
| (二) |
由本局安排出國考察。 |
| (三) |
其得獎事蹟除編印專輯外,並刊登於相關刊物內,如臺北教育通訊、相關
網路網頁及各校刊物等。 |
| (四) |
其應視需要於服務學校進行經驗分享,本局亦得安排至臺北市教師研習中
心、師資培育機構、各級學校進行教學理念傳承。 |
| (五) |
於尊重任教學校及個人意願前提下,本局將優先遴聘其為本市種子教師及
輔導團輔導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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拾、辦理本案有功人員,由本局從優敘獎。
拾壹、本實施要點經籌備會決議陳報教育局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
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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