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法庭上,檢察官為了將嫌疑犯繩之以法,必須舉出嫌犯犯案的各種人證、物證和事證,讓嫌犯無法狡辯,乖乖接受法律的制裁。同樣的,嫌犯為了自己的權益,也一定會在律師的協助下,提出各種證據來駁斥檢察官的指控,證明自己的清白。而呈堂證據的強弱也就成為法官判決的依據了,因此雙方都會盡力去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,以爭取最後的勝訴。由此可見,證據的有無或強弱是多麼重要了。
同樣的道理,一篇論說文如果要讓讀者心服口服,也必須提出有力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論點是正確的。問題是,證據無法憑空捏造,更不會從天而降;它們必須靠平常廣泛的閱讀來儲存有用的材料,以備不時之需,更要多聽、多看、多記(博學強記),以豐富的知識和經驗來充實內容。
因此,唯有平常努力蒐集資料,並下工夫整理後儲存在腦海裡,一旦需要用到它們的時候,自然會如湧泉般汩汩流出,讓你受用無窮。
「例子」是萬萬不能缺少的。舉證時,要儘量避免遭到濫用的例證,以提高文章的新鮮度和價值感,讓讀者眼睛為之一亮。但是想不出新鮮的例子時,還是要勉強抓個老套的例子來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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